近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22〕39号)文件后,社会各界关注度极高,临时救助信息量增加迅速,为更好地保障遇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疫情实际,确保不发生因救助不及时造成突破社会底线的事件,现就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明确救助对象
一是本方案所说的临时救助对象,是指以下三类人群。
1.已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困难群众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封控区闭环管理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或生产经营,导致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3.因实施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陷入困境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感染患病、居家隔离、停产停业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地人口;
对上述人群实施临时救助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执行。
4.临时救助现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要认真把握救助的前提是“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在确定救助对象时,要注意前提是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或难以维持,同时,要符合实施临时救助的相关条件。
三是要注意甄别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类型,针对性做好“分类施救”。对有需求的群众要问清楚是哪方面存在困难。如购买食物等生活必须品存在困难的,可帮助联系所在村(社区)协助购买,不一定需要发放临时救助金;对非老、幼、病、残人救助的一定做好事前相关告知工作。
二、确定救助标准
一是对确诊和无症状感染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困难群众,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封控管理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对无法外出务工或生产经营,导致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原则上救助限额可按照不高于1000元标准的上限救助。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可根据求助人困难程度类型,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额度。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务工人员,因实施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因感染患病、居家隔离、停产停业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地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按现行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三、规范实施程序
一是畅通求助方式。可以采取以公开电话为基础,网络为辅助,主动发现为兜底的方式,耐心回应解答困难群众的诉求,认真做好登记,妥善处置。对不属于民政救助范畴的求助,要及时予以告知或转介相关部门。
二是做好急难救助政策告知和佐证材料收集工作。
需要告知的内容:
1.告知政策原文规定的条件。
2.告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救助金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按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除收缴已发放救助金外,还要处以1至3倍罚款;按全国人大对《刑法》第266条解释,骗取社会保障资金(包括社会救助资金)以诈骗论处。
3.告知申请人疫情结束后,需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事后核查。
需收集的佐证材料:
1.申请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承诺所说的困难真实准确、本人愿意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事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如存在欺骗隐瞒等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及日期等内容。
3.本人签署承诺书的视频佐证材料等。
4.上述措施重点针对有劳动能力人员,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三是认真做好事后复核。疫情结束后要对疫情期间给予临时救助的人员,对照其承诺书进行复核工作,并做好存档。
四是要确保资金支出与民政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对各地疫情期间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及时录入相关救助信息系统,确保资金支出与救助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同时,对三类临时救助对象类型要分别做好人数及支出金额统计汇总。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
本次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局里成立专班,组长由分管领导韩树峰担任,救助中心主任刘伟任副组长具体抓,成员为社会福利办负责人冯霖、社会事务科科长陈凯铭、财务科负责人孟繁林、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负责人(具体名单见附件)。局救助中心负责困难群众求助、救助信息综合、救助政策咨询和全区救助情况汇总,由救助中心主任刘伟牵头,具体责任人为原永健、王亮、李强;各乡镇街道负责困难群众求助信息搜集、具体救助措施落实,民政办(科)负责人负总责,具体责任人为民政办(科)具体业务人员;各村(居)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群众求助信息上报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并负责将具体解决群众急难问题的措施落实到户。局里派驻各街道的低保专干,在巩固疫防控阶段回归本职工作,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基础上,全部投入到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群体救助工作岗位,履职尽责。
有关其他临时救助保障工作,依据上级规定和区政府、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部署和要求执行。
本方案执行期限为此次疫情发生至疫情解除。
救助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23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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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5日
编 辑 : 赵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