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自然灾害会商遵循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灾情会商主要任务:听取相关部门灾情预测预报,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规范灾情信息发布,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处置、人员转移等作出重大决策,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灾情会商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减灾办负责灾情会商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
(一)承担灾情会商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会商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根据区减灾委、灾情会商各成员单位灾害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灾情会商。
(三)汇总、核定、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和灾害形势预判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通报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并将有关灾情信息向社会发布。
(四)收集、分析各单位对灾情会商工作的需求和建议,不断改进灾情会商工作。
第五条 灾情会商采取会议形式进行,采取定期与非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无较大灾情时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如遇较大灾情,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会商会议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六条 定期会商。年初,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综合分析当年全区灾害发生的形势、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减灾办根据会商结果,制定当年全区救灾工作要点,对全年抗灾救灾工作进行部署。年底由区减灾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统计全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研判下一阶段灾害形势,核定灾情数据,形成会商意见。会商具体时间由区减灾办确定并通知。
第七条 非定期会商。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或遇有重大灾情或紧急情况时,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其他情况由区减灾办主任召开。非定期会商分为灾前、灾中、灾情核定会商。特殊情况可采取函约或电话方式会商沟通。
(一)灾前会商:区减灾办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会商。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社会经济数据,分析评估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区域和人口数量,针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研究部署应急准备或采取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二)灾中会商: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灾情会商,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三)灾情核定会商:灾情基本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区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领导进行会商,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结和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震情和灾情等;通报人员受灾、农业受灾、房屋受损、基础设施受损、人员转移安置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通报各单位采取的措施以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专门研究分析重特大灾情和领导布置的工作等。
第八条 为增强减灾委成员单位间的协调联动。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同志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
联络员和联系人发生变更和调整,应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第九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定期会商和临时会商会议,会前应提前准备好会商需要通报的情况,对需研究处理的问题应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提供和通报本单位掌握的灾害相关信息(包括灾害背景信息、阶段性灾情、重大灾害过程灾情及其主要救灾措施等)、灾害趋势预测意见等。
(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灾情会商结果,并将有关的信息服务需求反馈至区减灾办。
(四)负责本单位与区减灾办在灾情管理方面的日常联系沟通。
第十条 凡灾情会商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各有关单位应在会后立即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向区减灾办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要坚持客观准确、口径一致的原则,会商决议一旦形成,各单位在对外发布灾情信息,上报统计数据报表时,一律以会商结果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区减灾办要落实专人做好会商会议记录。重大灾情的会商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区政府,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并报上级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 辑 : 赵岩婷